牌照顧問

十大常見問題

1.服務式住宅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雖然根據《旅館業條例》,”賓館” (即旅館) 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均需申請旅館牌照,但該條例亦有豁免的部分,除了幼兒服務所、會社、床位寓所、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可獲豁免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外,還有一條豁免條款,「符合以下情况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簡言之,如服務式住宅只提供28天以上的租住計劃均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即是毋須申請任何旅館經營牌照。但如提供28天或以下的租住計劃的服務式住宅,如日租計劃等,則需申請牌照及受《旅館業條例》監管。
 
2.膠囊旅館可以申請旅館/床位寓所牌照嗎?
根據現時的香港法例,「太空艙」及「膠囊旅館」的設計大多難以符合現時的法例(包括消防處及屋宇署等其他部門),故一般來說「太空艙」及「膠囊旅館」均不能申請旅館牌照或床位寓所牌照。
 
3. 我的賓館可以安裝招牌嗎?
根據屋宇署的《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指引》,招牌擺放位置如伸出行人道,須有至少3.5 米豎向淨空及行人道旁的距離至少有 1 米橫向淨空。伸出行車道的廣告招牌,則須有至少 5.8 米豎向淨空。如較大型要靠掛在大廈外牆的巨型招牌,必須事先聘請香港註冊認可人士或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提交申請,才可安裝,否則該招牌將被視作為僭建物。
 
4. 旅館牌照及床位寓所牌照針別在那裡?
任何處所的佔用人、東主或租客如果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住宿,除非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否則須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申領旅館牌照。
而在任何居住單位內,若有12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或擬供人根據租用協議出租的單人床位,必須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申領床位寓所牌照。
按現行的相關法例,理論上如租住1個月或以上,且最多只有11個租客的話,便不需要申請旅館牌照及床位寓所牌照,實際情況須視乎民政事務總署而定。
 
5. 劏房/板間房/籠屋/太空艙的分別在那裡?
「劏房」社會大眾普遍用「劏房」來指個別住用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小單位,以供出售或出租一個月或以上。而通常每個獨立小單位均配置有獨立的廁所,有些小單位更設有獨立的煮食地方。將一個單位分間成多個獨立小單位的建築工程,往往涉及拆卸間隔牆、建造新的間隔牆、鋪設新增的電線、為新設的廁所改動或加設內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統、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設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管等。雖然「劏房」暫時並沒有任何牌照可領取,但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署的相關條例。
「板間房」普遍存在於本港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唐樓,是較為簡單用木板分間成的小房間,使有關唐樓單位能供多於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一般而言,這些木板間隔頂部留有空間,以作通風和透光之用。一般「板間房」內並沒有配置獨立的廁所或煮食地方,住戶會共用單位內原有的廁所及廚房。雖然「板間房」暫時並沒有任何牌照可領取,但須符合屋宇署及消防署的相關條例。
「籠屋」或「太空艙」一般是床位寓所的俗稱,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經營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條例》監管。根據《床位寓所條例》,「床位寓所」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出租供單人住宿的床位的居住單位。《床位寓所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符合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衞生配置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樓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6. 在經營賓館上我並沒有任何經驗,那我可以成功發出賓館(旅館)牌照嗎?
我們建議每一位首次創業者也應該先瀏覽民政事務總署的網站,認識基本的發牌流程及手則。此外我們亦有提供一站式出牌計劃,為首次創業者代辦處理申請牌照的手續,減少創業問題。
 
7.需要多長的時間才能由民政事務總署獲發賓館(旅館)牌照?
我們的一站式出牌計劃中,在正常情況下,賓館(旅館)牌照的申領時間是由牌照事務處確定有關文件及證書齊備及接納後,約54天至三個月的工作日便可獲發。但由於每一間賓館的情況都有所不同,所以仍需以實際情況為準。
 
8.有方法能查看我所選取的地址是否能發出賓館(旅館)牌照?
本公司亦有為創業者提供初步免費的賓館評估,有意申請賓館(旅館)牌照的創業者可把賓館的相關資料(賓館的地址、賓館內的平面圖等)電郵致:info@esgp.com.hk 或致電(3756 9480)給我們。
 
9.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網站上提供了一些熱線電話,請問這些對申請賓館(旅館)牌照有幫助嗎?
民政事務總署的熱線,只是官方式的對答,他們是不會提及申請賓館(旅館)牌照時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亦不會提供解決方案。
 
10.賓館(旅館)牌照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嗎?
在牌照的有效期內,牌照的持有人可向交牌照事務處申請,把牌照轉讓他人。持有人和擬承讓人雙方須填妥轉讓申請表(HAD 141),然後遞交牌照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