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顧問

酒牌發牌程序流程

註一 :《規例》是指《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B)

註二:沒有申請及領有食肆牌照或會社合格證明書的處所的酒牌申請,申請人必須填妥申請表格的附件一及提交處所平面圖則及位置圖。除香港警務處及民政事務處外,酒牌辦事處會在5個工作天內把申請轉介規劃署、屋宇署/建築署/房屋署、消防處及食環署等部門徵詢意見,相關部門會在4個星期內提出意見。當收到各部門及市民提出的意見後,申請將會根據上述流程表的程序處理。

註三:如酒牌局認為遭反對的個案須特別處理,該局可以其認為適當方法處理有關的反對,包括不召開公開領訊。

註四:申請人或最少20名在與申請有關的處所的400米半徑範圍內居住的人,可在第(4)款所指的通知發出後的28天內,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針對該決定的上訴